内蒙古妇幼保健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须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2年06月08日
一、每周一到周五上午8点至12点在医院门诊大厅一楼出生证签发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二、新生儿母亲或新生儿母亲委托人均可成为《出生医学证明》申领人。
三、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供的有效证件:
1、产妇出院结账单原件。
2、新生儿姓名。
3、新生儿父亲、母亲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张。
4、如新生儿母亲委托他人前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交新生儿母亲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四、产妇住院时提供姓名与其身份证、户口本上的姓名必须相符,如有误差,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据的证明,方可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五、《出生医学证明》在办理出院手续后至两个月之内办理。
六、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领证人要认真核对文字信息,如有误必须当天更正,过后不予更改。
七、《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在办理出院时到所在病区护办室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