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设立内蒙古自治区助产士规范化培训基地的批复(内卫计妇幼字〔2019〕39号)
来源: 发布日期:2019年02月28日
你院《关于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助产士规范化培训基地的请示》(内妇保院字〔2018〕309号)收悉。2019年1月16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了现场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经研究同意在你院设立内蒙古自治区助产士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
你院要按照《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卫医发〔2016〕64号)和《关于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18〕2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健全完善培训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设施,强化师资管理,规范培训与考核流程,切实承担起全区助产士培训、考核任务,确保培训工作质量。
请你院尽快建立健全相关组织机构,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培训基地正式运行以后,请将培训项目方案及时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备案。
此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月2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